我市设立党内关爱资金
 

为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,增强党员荣誉感、归属感、使命感和党组织创造力、凝聚力、战斗力。近日,我市印发《遂宁市党内关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,明确从市、县两级留存党费中划拨3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,每年从市管党费中划拨100万元作为年度补充资金,以此设立遂宁市党内关爱资金。

 

《办法》明确,遂宁市党内关爱资金是党内互助性、公益性资金,旨在帮扶生活困难党员,关爱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牺牲和奉献的优秀党员。本资金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筹集、管理和使用,实行专款专用、专账管理。

 

党内关爱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基层导向,我市规定了六项使用党内关爱资金的条件,具体包括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、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和党龄达到 50 年、一贯表现良好的生活困难党员;担任村(社区)党组织书记、村民委员会(社区居民委员会)主任 10 年以上现已离任的生活困难党员;担任过县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,或获得过县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中的生活困难党员;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、重大意外事故、重大疾病等情况,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;因公或见义勇为致残、殉职、牺牲的党员或其家属,被追授为县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、追认为共产党员的家属;其他为党的事业作出贡献,需要关怀帮扶的生活困难党员。

 

根据要求,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,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或不按规定交纳党费,或不接受党组织交办任务的;近 3 年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;有违法违纪行为被立案调查的,或正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;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;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认定有其他不适合情形的,均不能申请本资金。

 

《办法》对党内关爱资金的申请程序有规定,按照申请、审核、复审、审批的流程进行,每年“七一”前,由申请人或党支部提出申请,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派专人上门发放资金。关爱标准从3000/人到10000/人不等,且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标准,一般实行集中审批发放,原则上每年一次。

 

《办法》还要求,各县(市、区)党委组织部、市直园区党群工作部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建立党内关爱台账,实行定期回访、动态管理。对隐瞒情况、虚报冒领的,要追回关爱资金。对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组织及个人,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。

 

(来源:市委组织部组织二科)